延長破產人士的破產期

在香港,破產管理署(Official Receiver's Office)可以申請延長破產人士的破產期(通常為四年)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況:

  1. 未充分合作:破產人士未能充分配合破產管理署的調查或未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。
  2. 未能解釋財務狀況:破產人士未能解釋清楚其財務狀況或交易歷史,導致無法完整了解其破產原因。
  3. 未能如實申報:破產人士在破產申請過程中或之後,未能如實申報其資產、債務或其他相關信息。
  4. 非法行為或欺詐:破產人士在破產過程中有任何形式的欺詐、違法行為或違反破產條例的行為。
  5. 無理揮霍:破產人士在破產前無理揮霍其資產,導致債權人無法獲得合理的償付。
  6. 不遵守法院命令:破產人士未能遵守法院的命令或規定,例如未能按時出庭、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等。
  7. 不符合破產行為的管理規定:任何其他違反破產行為管理規定的情況。

這些情況都會被視為嚴重違反破產條例的行為,可能導致破產期的延長。延長破產期的決定由法院裁定,破產管理署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破產期,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證據作出判決。

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應盡可能地配合破產管理署的工作,遵守所有相關規定和法院命令,以避免破產期被延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