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權人申請欠債人破產的流程和相關費用

 

申請破產的原因

債權人聘請律師申請欠債人破產,通常是出於以下原因:

  1. 追回欠款:當債務人資不抵債,無法償還債務時,債權人可以通過破產程序追回部分或全部欠款。
  2. 保全債權:破產程序可以凍結債務人的資產,防止其被轉移或變賣,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。
  3. 獲得清償順序:在破產程序中,債權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獲得償還。
  4. 避免債務人逃債:破產程序可以追究債務人的法律責任,防止其通過逃債等方式逃避債務。
  5. 減少損失:對於長期拖欠債務的債務人,破產程序可以幫助債權人儘早止損,減少因拖欠債務造成的損失。
  6. 獲得專業協助:申請破產程序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,聘請律師可以獲得專業的法律協助,提高申請成功的機率。

申請破產的條件和費用

需要注意的是,申請破產程序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,並且會產生一定的費用。債權人應在聘請律師之前充分考慮其利弊。

常見情況

以下是一些債權人聘請律師申請欠債人破產的常見情況:

  • 債務人資不抵債,無法償還債務。
  • 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或逃避債務。
  • 債務人轉移或變賣資產,企圖逃避債務。
  • 債務人長期拖欠債務,導致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。

破產申請的基本步驟

假設案例:債務人欠債約100萬港元,評估在香港申請個人破產所需的律師費用。

法律依據

《破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章)是香港管轄個人破產的主要法律,規定了申請條件、程序和法律後果。

申請流程

  1. 初步評估:律師首先會評估債務人的財務狀況,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破產的條件,如無力完全清償債務等。
  2. 備案文件:準備並向高等法院呈交破產呈請書、債權人名單、資產負債表等法定文件。
  3. 法庭聆訊:出庭解釋破產原因,如獲法院批准,將被宣告破產。
  4. 公告:在憲報刊登破產公告,債權人可在限期內提出債權申索。
  5. 分配資產:如有可分配資產,將根據條例規定分配予債權人。
  6. 解除破產:通常在4-7年後,如符合條件可向法院申請解除破產令。

律師費用估算

根據上述程序,律師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:

  • 諮詢評估費:2,000 - 5,000港元
  • 備案文件費:10,000 - 20,000港元
  • 法庭聆訊費:20,000 - 40,000港元
  • 其他雜費(公告費、查冊費等):5,000 - 10,000港元

因此,一般債務人欠債100萬港元左右,全程聘請律師代理破產申請的費用約為35,000 - 75,000港元。實際費用還取決於個案的複雜程度、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。

破產申請的時間長度

準備申請階段

這個階段包括律師與債務人的初步會面、評估財務狀況、準備所需文件等,通常需時2-4週。

提交申請至法院裁定階段

  • 提交破產呈請書:律師代表債務人向高等法院呈交破產呈請書及相關文件,約需1-2週。
  • 法庭聆訊:法院一般會在4-8週後安排聆訊,屆時債務人須出庭解釋破產原因。
  • 法院裁定:如法院信納債務人無力償債,將作出破產令,通常在聆訊後2-4週內。

整個提交申請至法院裁定的過程約需2-4個月。

破產公告及債權申索階段

  • 公告刊登: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,須在憲報刊登公告,一般需時1-2週。
  • 債權申索:債權人有4-6個月的時間向破產管理署提出債權申索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個案的複雜程度會影響所需時間。例如,債權人眾多、資產債務關係錯綜複雜的案件,所需時間可能會更長。